2023-05-04 13:15:24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需事先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依照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范本如实填写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四至范围等基本情况,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分工和发现地下文物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条 备案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地下文物保护预案、规划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纸。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后,向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意见。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市和区、县文物执法部门,以及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工程考古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落实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执法部门,以及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项目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加强备案项目的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于违反《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开展对建设单位的执法处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