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关于聘任名誉职务的规定》

2023-06-08 15:57:46

为适应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发展,扩大基金会的影响力,吸收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的专家、知名学者、企业家、银行家、收藏家、等社会知名人士为基金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特设立基金会名誉理事长(1名)、名誉理事、名誉顾问等名誉职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关于聘任名誉职务的规定》。

第一条、名誉职务的授予条件

名誉职务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关心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事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文博方面的知名专家,以及在各行业做出过杰出成就的社会知名人士;

2、关心北京文物保护和基金会的发展,为基金会建设提供便利或给予资金资助的热心人士;

3、热心参与基金会工作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条 名誉职务的产生

(一)名誉职务候选人采取推荐方式。基金会理事及捐款人有候选人推荐权。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候选人材料整理并对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核实。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候选人初步筛选并提交理事会表决。

(四)名誉职务人员经过理事会表决产生,票数达到参会人员2/3方可通过。

第三条  名誉职务人员的管理

(一)名誉职务每年一聘,均为理事会当届聘任,任期为当届五年内。任期满后,经下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连任。

(二)名誉职务人员须积极参加基金会安排的活动,因故无法参加的,须提前向秘书处报备。

(三)未经许可,名誉职务人员不得以被聘任的职务从事与基金会无关的商业活动。

(四)如遇以下情况,可在任期内解除聘任关系;

1、因故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

2、做出有损基金会声誉或形象事情,且不愿弥补的;

3、其他个人原因。

第四条 名誉职务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基金会有关信息和资料。

2、有权列席基金会相关会议。

(二)应尽的义务

1、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基金会各项决议。

2、积极宣传基金会,参与基金会的各项募集资金活动,为基金会的建设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智慧。

(1)名誉理事长应曾经担任过副部级以上职务,或担任过国家级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知名人士;每年能为基金会募集资金50万元人民币的热心人士。

(2)名誉理事应曾经担任过局级及以上职务,或行业专家(如博士生导师、全国工艺美术大师、具有高级职称等)等知名人士;每年能为基金会募集资金10万元人民币的热心人士。

(3)名誉顾问应为在各行业中做出杰出成就,且有意愿为北京文物保护事业提供物质资助或智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每年筹措善款30万元的热心人士。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基金会秘书处

2023年3月1日